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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营市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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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东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发布地区:山东省/东营市 发布日期: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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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东营市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东国资发〔2022〕13号),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2009年,山东省国资委印发了《山东省省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鲁国资收益〔2009〕6号),出台时间较早但仍然现行有效。2021年,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融资所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予以规范。2019年我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东财发〔2019〕17号),规定企业对外担保有关事项,该办法已经于2021年3月失效。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企业因互相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传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省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借鉴了烟台、合肥等地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市国资委牵头起草了《东营市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初稿),在征求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属企业修改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

三、适用范围

包括市属企业以自身信用或财产为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及参股企业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24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担保所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管理:要求企业将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明确规定企业不得为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而且原则上只能为有股权关系的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列出了三种原则上不可担保但是确因客观需要、风险可控且经董事会批准后可以担保的特殊情形,分别是:(1)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2)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3)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互保。本章第七条规定了市属企业应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同时又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的担保规定作了进一步区分。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必须同时提供反担保。严禁为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且对同一企业累计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出资额(享有的净资产低于其出资额的,以享有的净资产为限)。第八条规定了企业担保责任余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担保主体自身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额。第九条要求被担保企业应当同时具备的八个条件。

第三章担保职责: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担保管理工作履行的职责主要是制定担保管理办法,指导企业健全制度、防范风险,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市属企业对担保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是制定担保管理制度,决策企业担保事项,对担保事项进行台账管理,对子企业担保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向市国资委报告担保工作情况等。

第四章担保程序:本章规定了被担保企业申请担保应当提供的资料以及市属企业和子企业办理担保事项应当履行的程序。

第五章担保责任:市属企业应当本着总体规模可控、风险适当分散的原则,平衡自身与控制企业承担的担保责任,对控制企业的担保管理不得层层授权、一放到底,应当建立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跟踪和监控制度。国资监管机构对市属企业的担保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违规担保或出现担保风险未及时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章规定了除外情形、施行日期和解释权。县区和市属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印发日期是2022年6月7日,因监管需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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