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阳市罗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白马关景区、科教新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德阳市罗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6月21日印发的《罗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罗府办发〔2017〕17号)同时废止。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
德阳市罗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2年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2.2 区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5.1.2启动程序
5.1.3 响应措施
5.2 II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5.2.2 启动程序
5.2.3 响应措施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5.3.2 启动程序
5.3.3 响应措施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组织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慈善法》《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德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德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德阳市罗江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全区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区减灾委办公室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区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村农业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并向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应急部门、发改部门、相关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减灾委负责人报告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和《四川省重大自然灾害主要损失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1小时内将行政区域的灾情上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区应急部门,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部门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林木植被大面积损毁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镇人民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灾情发生两小时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厅和应急部。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人民政府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8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罗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Ⅰ、Ⅱ、Ⅲ、Ⅳ级。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镇或多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或10万人以上。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区交通、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严厉打击涉灾违法行为。区人武部、武警罗江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请求,根据指挥权限,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经合局、区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区经信局、区发改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耕工作。协调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区住建局:指导开展灾后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负责过渡期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罗江生态环境局:加强饮用水安全保护措施,针对饮用水源展开巡查和监测,及时与区住建局协商,消除隐患,保障应急供水。同时,及时提供灾害发生地的空气质量状况报告。
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工作。
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 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区慈善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9)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组织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II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镇或多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600户)以上、5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7%以上、9%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召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主任或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镇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交通、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协调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区委宣传部领导、统筹全区新闻宣传工作,区文体广旅局等做好管理、协调等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依法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慈善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8)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会同受灾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
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镇或多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7%以下,或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区交通、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区卫健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协调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镇或多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00户)以上,15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下,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状态,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区卫健局指导受灾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协调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灾受灾镇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乡镇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情况,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应急部门备案。
6.2.3 根据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发改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区情况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收到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地方为主的原则,加大救灾经费的投入力度。
7.1.1 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7.1.3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区发改局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2 区发改局承担区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区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和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居民集中居住点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发放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商按照相关要求,应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通讯和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确保区人民政府及其减灾委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以区减灾中心为依托,建立健全全区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3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准化标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健、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住建、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进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分析,编制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和装备开发,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组织
7.8.1 区减灾委组织各成员单位协助开展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落实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月”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8.3 全区各灾害管理部门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虫害等。
8.2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区减灾委批准后实施。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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