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政策详情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受援人和法律援助人员缓减免法律援助相关费用的规定。
对于本法规定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以及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为了节约法律援助承办成本,更好地保障受援人的权益,在本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