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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等材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后续报告与提交材料职责的规定。
本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结案后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是保障法律援助程序实施的完整性的要求,也为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加强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是法律援助档案的重要内容,是承载、反映和制约案件办理行为的重要凭证,也是法律援助机构了解案件情况、复查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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