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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印发的《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办非遗发〔2021〕22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非遗保护,助力乡村振兴,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非遗工坊申报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非遗工坊是指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设立非遗工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质。
(二)依托至少1项区级及以上非遗项目开展生产,有至少1名长期、固定开展该项目传承活动区级及以上非遗传承人入驻。
(三)具备能够开展生产的场地(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健全的管理制度、专职的管理人员和开展生产必需的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
(四)吸纳就业广泛。围绕当地需求特点,大力开发手工制作、加工制造等就业岗位,能够有效吸纳脱贫人口、残障人士和低收入家庭参与就业,原则上吸纳就业人数在5人以上。
二、申报程序
各相关非遗生产企业或单位向区非保中心提出申请,区非保中心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后,提交区文化旅游委审定,审定通过后公布名单。
三、申报材料
(一)提供非遗工坊帮助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群学习传统技艺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证明材料;
(二)提供非遗工坊场地的文字、图片资料;
(三)填报非遗工坊申报表。
四、工作要求
推荐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于2022年7月8日前,邮寄至区非保中心(重庆市江北区鸿恩三路重庆市江北区文物保护管理所),电子版发送到2303372423@qq.com。
联系人:刘晓梅、卢露露
联系电话:023-67015965
附件:《非遗工坊申报表》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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