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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商务委员会
巫溪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巫溪县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规范我县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围绕自身外向型产业发展特点和辖区内外贸企业的实际需求,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18〕36号)规定,县商务委、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巫溪县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巫溪县商务委员会 巫溪县财政局
2021年9月29日
巫溪县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围绕自身外向型产业发展特点和辖区内外贸企业的实际需求,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18〕36号)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巫溪县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我县外贸稳增长调结构的资金,支持在巫溪县注册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电商网店等从事对外贸易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方式,专项用于支持和服务外经贸企业发展,重点支持以下方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支持企业开展外贸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标准制定、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新业态和国际竞争新优势,提升外贸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其它有利于外经贸发展的事项。具体扶持方向与标准如下:
(一)技改研发资助。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购置予以适当资助,对企业新产品研发项目的设备购置、模具开发、咨询等相关费用予以适当资助,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的70%。
(二)支持企业开展外贸产品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标准制定、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的70%。
(三)贷款贴息补助。对实际开展外贸业务的出口企业实施贷款贴息,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70%,其中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不超过3年。
(四)物流补贴。对企业开展外贸业务产生的物流费用进行适当的资助,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产生物流费用的70%。
(五)跨境电商孵化培育。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用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与大数据整合、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传统外贸企业的业务对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的70%。
(六)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支持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建设中药材、茧丝绸、腊肉等其他巫溪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的30%。
(七)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公共展示及营销平台、公共交易平台、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公共试验检测平台、公共技术研发平台的建设,按其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效果、实际建设资金投入、进出口业绩情况给予支持。
(八)国际市场开拓。
1.参加会展。对企业当年参加的境内的各类涉外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每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个标准展位补贴和人员费用支持。
2. 国际市场考察。外贸企业为扩大进出口,赴“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进行的首次考察且签订了意向合同的,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的人员费用支持。
(九)人才引进及培养培训。支持外经贸业务人才、跨境电商人才的引进,补贴年工资的7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参加外经贸业务人才、跨境电商人才的培训费用进行全额补助。
(十)大力发展服务贸易。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国内知名服务贸易企业或培育本地企业开展服务外包、国际旅游、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派遣、技术出口等服务贸易业务,按其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效果、实际建设资金投入、进出口业绩情况给予支持。
(十一)其他有利于促进巫溪县外贸稳增长的事项。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巫溪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三年在企业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对进出口业务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五条 县商务委开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项目审核、项目公示、政策咨询等业务管理,制定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自评。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及监管工作。专项资金原则上需在当年拨付至企业。
第六条 申请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二)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
(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或相关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
(四)项目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有关照片。
(六)审批时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县商务委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企业进出口实绩、税收、吸纳就业等方面贡献进行测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县商务委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县商务委向县财政局发送资金支持文件,县财政局根据资金支持文件按程序将资助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第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审核和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第九条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相关企业和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遵守法律法规和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三年内不给予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商务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巫溪县商务委员会、巫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巫溪县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试行)》(巫溪商务发〔2020〕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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