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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认罚择轻”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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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陵城区人民政府网 发布地区:山东省/德州市 发布日期: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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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认罚择轻”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陵城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的《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认罚择轻”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7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陵城区政务中心8513室)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邮箱:zhengshuling@dz.shandong.cn。

 

附件: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行认罚择轻制度的指导意(征求意见稿)

 

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10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行认罚择轻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适用认罚择轻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违法行为、推动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案件繁简分流、节约行政执法资源、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发挥行政执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保认罚择轻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认罚择轻”制度的内涵和意义

“认罚择轻”是指当事人自愿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于行政机关查明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实施“认罚择轻”制度是贯彻《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举措;是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的有益探索;是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具体行动;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化解行政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路径。

二、基本原则

实施“认罚择轻”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办理认罚择轻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罚从,又要考虑其违法行为的轻重、应负行政责任的大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罚当其,避免过罚失衡。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办案中要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三)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坚持证据充分原则。办理认罚择轻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充分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得因当事人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当事人认罚,但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其有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范围适用条件

“认罚择轻”制度适用于所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适用

(一)主观恶意大、社会危害性大的;

(二)违法行为直接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两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而再次违反的;

(四)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

(五)当事人曾在之前其他行政处罚案件中自愿认罚,后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反悔的;

)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其他依法具有从重情节的。

四、“认罚”的把握

认罚择轻制度中的“认罚”,是指当事人真正认识到违法事实,愿意接受行政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当事人的认罚态度及消除危害后果的表现,应当结合退款、召回、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当事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物,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罚择轻制度。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简案快办或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认定当事人“认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仅如实供述其中一或部分违法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罚”的认定,不适用认罚择轻制度。

(二)对行政机关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认可执法机关查明的主要违法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执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三)自愿接受处罚并承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四)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五、“择轻”的把握

“择轻”既包括“从轻”也包括“减轻”。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办理“认罚择轻”案件,应当区别认罚的不同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改正表现,以及违法情节等,综合考量确定“择轻”的幅度。选择幅度时,主动认罚优于被动认罚,早认罚优于晚认罚,彻底认罚优于不彻底认罚,稳定认罚优于不稳定认罚。对当事人具有其他从轻情节,同时认罚的,可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相对较大的从轻幅度。具有法定减轻情节,当事人又认罚的,可在减轻的幅度内给予相对较低幅度的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裁量基准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在裁量基准基础上,结合违法的事实、性质等,适当择轻处罚;没有裁量基准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上级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规定的原则,综合违法的事实、性质及当事人认罚和其他法定量罚情节,适当择轻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严重、情节恶劣,虽认罚不足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法不予适用“认罚择轻”处罚

六、不同阶段认罚的处理

(一)案件调查阶段认罚的处理。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阶段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等义务认罚择轻的规定要注重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和教育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自觉守法。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自愿承诺认罚的,应提交承诺书或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制发《违法事实确认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办案人员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当事人是否有认错认罚的情形。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不得强迫当事人认罚,不得作出具体数额的从轻承诺。

(二)告知(听证)阶段认罚的处理。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认罚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自愿认错认罚承诺书》,行政机关可酌情择轻处罚。

七、“简案快办”程序的启用

“简案快办”是指对于部分违法行为轻微,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认错认罚的,可以适当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

(一)“简案快办”的适用范围。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简案快办”模式:

1、违法行为较轻,没有主观恶意,对当事人择轻处罚足以起到惩罚和教育作用的;

2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款在2万元以下,有违法物品的,没收物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

(二)“简案快办”的办理模式。办案人员可以结合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证据,制发《违法事实确认书》,认定相关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出具《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承诺书》,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简案快办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行政机关即可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发送手机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应积极探索智慧执法,通过数字赋能,逐步推动传统执法模式向掌上数字执法转变。

 

本指导意见由会签单位协商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

 

附件:1.  《违法事实确认书》样式

2. 《自愿认错认罚承诺书》样式

3.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承诺书》样式

 

 

 

 

 

 

 

 

 

 

 

 

 

 

 

 

 

 

 

 

附件1:

违法事实确认书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查明事实如下:                                                                  

                                                                     

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公章)

  

当事人确认意见:

?已知悉并对上述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已知晓相关法律规定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已纠正违法行为;

?愿意依法接受处罚,如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签名:

 

  

 

 

 

附件2:

自愿认错认罚承诺书

 

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因                              

被你局予以立案查处,我(单位)对查明的违法事实无异议,现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纠正,我(单位)已认识到错误,自愿接受处罚,并承诺及时履行缴纳罚款等义务,今后自觉守法经营。

 

 

当事人签名:

 

  

 

 

 

 

 

 

 

 

 

附件3: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承诺书

 

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人(单位)xxx(身份证号码或信用代码:37xxxxxx)对于贵局依法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陵告xx号)内容有了充分的理解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于本人的违法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并愿意接受贵局作出的处罚。

本人对本承诺的风险特征已有了充分的理解,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而导致的一切责任,由本人(单位)自行负责。

本承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被隐瞒、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

 

 

                   承诺人(单位):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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