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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简阳市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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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简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日期: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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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简阳市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简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        

简阳市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简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实名举报简阳市辖区内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举报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应当详细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名称、地址、存在燃气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情形及相关证据,并提举报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奖励举报人: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燃气具;

(二)生产销售无3C认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燃气具;

(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充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改造翻新、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非自有产权等不合格气瓶的行为;

(四)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具经营活动;

(五)燃气具领域虚假宣传行为;

(六)其它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限于实名举报,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提供不同的有效线索)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十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自己举报自己的(内部员工作为举报人的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具体奖励标准实施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给予1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给予6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给予400元奖励;

(四)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为刑事犯罪且达到三级奖励等级的司法机关未予奖励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十一条 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五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核请求。

第十六条 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十八条 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简阳市财政局解释。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情形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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