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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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事和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经济困难。第二没有委托代理人。第三,具体事项类型符合法定的范围。
本条规定的法律授助事项,既包括诉讼案件,也包括行政复议、仲裁等非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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