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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泸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近期,根据中央关于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要求和住建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售资金监管,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顺利建设,我局对原泸市府发〔2020〕3号文件进行了调整优化,代市政府起草了《泸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在原泸市府发〔2020〕3号文件基础上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在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和解控额度上进行结果运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挂钩。新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时,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A级的,重点监管资金总额按标准下浮30%、15%执行;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C级的,重点监管资金总额按标准上浮15%执行。重点监管资金拨付额度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挂钩。申请解控重点监管资金时,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A+、A级的,监管项目工程进度在达到主体封顶完成、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完成两个节点,资金使用额度可增加5%。
二是对账户设置进行调整。开发企业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开设一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原则用于首付款、商业贷款等资金的管理。原有公积金放款账户同步调整为监管账户,用于公积金放贷资金的管理。
三是对解控节点进行优化。在预售资金解控时增加主体工程分部验收合格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两个节点,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前留存总监管金额的5% ;
四是对预售资金使用范围进行进一步细化明确。 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不同于开发企业自有资金,应当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必须用于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在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划扣;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三、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初稿形成后,于2022年4月19日书面征求各区县政府、各园区管理委会、市级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意见,同时在泸州住建网站征求公众意见。
共收到51条意见建议,采纳意见建议16条,部分采纳意见建议4条,未采纳意见建议31条(详见附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意见情况
龙马潭区、泸县、自贸区、两江新城管委会、长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单位无意见;市公积金中心、和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保监分局等单位提出的12条意见已采纳,纳溪区、市人社局、泸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和人行泸州中支等单位提出28条建议未采纳。未采纳的建议意见,均已达成一致意见。
(二)征求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意见情况
领秀、敏顺、敏鸿、优品道、佳乐等10余家企业均书面回复无意见;三溪、明杰房地产开发公司反馈的2条意见已采纳。
(三)征求公众意见情况
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附件:
泸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汇总情况5.30.xlsx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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