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智造工业快报>政策快报>政策详情

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越野车管理使用办法

查看原文
发文 司法公安 建材
发文单位: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22-06-06
收藏此文章
政策详情
政策详情

渝文备〔2015〕2207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

越野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渝机管车〔2011〕1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越野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越野车管理使用办法


根据中央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和《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委办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一般公务越野车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一般公务越野车,必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从严控制。

二、配备数量及编制管理

(一)省部级领导干部使用越野车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级部门原则上不配备一般公务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可配备1辆;区县(自治县)市管单位确需配备越野车的,每个单位原则上可配备1辆。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配备一般公务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配备1辆。

(三)一般公务越野车原则上纳入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三、配备标准

(一)厅(局)级行政事业单位配备一般公务越野车的,排气量控制在3.0(含)以下、车价控制在40万元以内。

(二)处级以下(含处级)行政事业单位配备一般公务越野车的,排气量控制在2.5(含)以下、车价控制在30万元以内。

(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须配备国产越野车,确因特殊公务需要配备高于上述标准的,必须按规定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四、审批程序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配备一般公务越野车的,须按规定纳入年度需求计划。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配备标准、用车编制、经费预算等因素,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越野车选用型目录,制定统配计划方案,经市财政、纪检监察部门会审,报市政府批准后,会同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部门实施政府采购。

(二)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自治县)越野车审批制度,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五、管理使用

行政单位配备越野车,必须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热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