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建立或者确定参照农业农村部颁布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执行,其基本条件、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及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市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属地管理。
第四条 省畜牧总站承担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技术指导工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承担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疫病防控和净化技术指导工作。市县畜牧技术推广、动物疫控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相关技术具体指导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二)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生产区饲养繁育、隔离及畜禽粪便处理等设施设备齐全,防疫条件和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控制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三)有与保种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主管生产和兽医的技术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从事保种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具备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四)有切实可行的保种方案,包括保种原则、保种目标、保种方法、技术路线、保障措施、保种效果监测、开发利用等;
(五)有健全的饲养、繁育、免疫、疫病监测净化等技术规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完整的保种记录和档案资料;
(六)符合品种特征和种用标准;
(七)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单品种基础畜禽数量要求:
猪:母猪12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牛、马、驴:母畜150头(匹)以上,公畜12头(匹)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羊:母羊250只以上,公羊25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兔:母兔300只以上,公兔不少于60只,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鸡:母鸡500只以上;家系数不少于40个。
鸭、鹅:母禽300只以上;家系数不少于30个。
蜂:60群以上。
濒危、抢救性保护畜禽遗传资源基础群数量可适当下浮。
第六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于畜禽遗传资源的中心产区,范围界限明确;
(二)保护区内应有2个以上保种群,保种群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千米;中蜂保护区具有自然交尾隔离区,山区隔离区半径距离不小于12公里,平原隔离区半径距离不小于16公里;
(三)具备一定的群体规模,单个资源保护数量不少于保种场群体规模的5倍,所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质量符合品种特征和种用标准;
(四)有切实可行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方案,有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活体保种基因库除具备保种场的相应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护的畜禽地方品种数量不少于4个,畜禽遗传资源单品种基础畜禽数量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要求;
(二)有固定的场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区无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或重要疫病发生史。
第八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以低温方法保存遗传材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区无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或重要疫病发生史;
(二)有遗传材料保存库、质量检测室、技术研究室、资料档案室等;有畜禽遗传材料制作、保存、检测、运输等设备;具备防疫、防火、防盗、防震等安全设施;水源、电源、液氮供应充足;
(三)有从事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从事畜禽遗传材料制作和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
(四)所保护品种应以我国或我省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为主,且品种数量不低于18个;
(五)保存品种遗传材料数量和质量要求:
牛、羊、猪单品种冷冻精液保存3000剂以上,精液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公畜必须符合其品种标准,系谱清楚,无传染性疾病和遗传疾病,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牛、羊、猪单品种冷冻胚胎保存200枚以上,胚胎供体必须符合其品种标准,系谱清楚,无传染性疾病和遗传疾病,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其他畜禽冷冻精液、冷冻胚胎以及其他遗传材料(组织、细胞、基因物质等)的保存数量和质量根据需要确定。
(六)有相应的保存计划和质量管理、出入库管理、安全管理、消毒、防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以及遗传材料制作、保存和质量检测技术规程;有完整系统的技术档案资料。
第三章 建立和确定程序
第九条 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基本条件及全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规划和《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相关要求。
第十条 从事《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要求的单位,可以申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的申报主体为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所属机构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第十一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原则上在原产地建立或确定。单个品种保种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
对珍贵、稀有、濒危的新发现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市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见附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说明资料及相关附件;
(三)单位概况,包括注册资金、人员配备、经营发展情况、保种能力等;
(四)种群来源、系谱、保种方案、选育记录、半年内的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保种场和从事活体保种的基因库需提交《营业执照》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种)复印件、土地使用手续等资料;
(六)保护区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建立保护区的文件。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后,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需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报省畜牧兽医局。
第十四条 省畜牧兽医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省畜牧总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验,形成初审意见。省畜牧兽医局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确定为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单位,应与所在地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签订保种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经公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性质、地址或者保护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逐级报告至省畜牧兽医局。
第十八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应明确一个市级以上的技术依托单位或指导专家,不断提升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科技水平。
第十九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严格按照保种方案,开展选种选配、提纯复壮和生产性能测定工作,确保种群的数量和质量,并准确、完整记录所保护品种的基本信息。同时,要制定畜禽遗传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行保种群和开发利用群分群饲养,确保畜禽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
第二十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周边交通要道、重要地段,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第二十一条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补充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并对保存的遗传材料进行备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省畜牧兽医局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第二十三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应当定期将保种信息填报山东省地方畜禽种质资源平台,并于每年1月底前通过县、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群体规模数量与畜禽遗传资源引进情况;
(二)主要性状的变化情况;
(三)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选育的主要工作;
(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净化情况;
(五)开发利用情况(包括推广利用及去向情况)
(六)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保种工作监管,发现保种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及时向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畜牧兽医局提出处理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变更单位地址或者保护内容的,或者擅自变更单位名称、性质等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四)连续两年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
(五)连续两次保种效果评估为C级的。
第五章 效果评估
第二十六条 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省畜牧兽医局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监控与评价,及时报送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省畜牧兽医局组织相关单位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每年年底前开展保种效果评估,确定保种效果等级,向社会发布全省畜禽资源保种效果等级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省畜牧兽医局根据监管、评估结果,视情况调整保种补助资金或取消省级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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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邮政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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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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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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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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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型 |
保种场 □ 保护区 □ 基因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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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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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 禽 遗 传 资 源 情 况 |
品种名称 |
保护 方式 |
基础畜禽数量(单位: ) |
来 源 |
|
公 |
母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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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清单 |
1. 申请报告、单位概况、生产经营、保种能力等情况 □ 2. 现有基础设施、种群、技术力量、设施设备等条件说明 □ 3. 保种方案 □ 4. 系谱、保种记录等有关材料 □ 5.营业执照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6. 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保护区的文件 □ 7. 其他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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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 主管部门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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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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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畜牧兽医局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单位保种效果评估表
保护单位名称: 日期:
序号 |
评估项 |
总 分值 |
评估标准及赋分 |
扣分理由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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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
实行一票否决,证件合法有效的继续评估,缺少一项的评估终止,并视为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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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种群数量 (含家系数) |
30 |
达到办法第五条(七)的得满分;达不到数量要求,家系缺少一个扣5分;母畜禽数量每减少5%,扣5分;公畜禽每减少5%,扣10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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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种群质量 |
30 |
0-10分 |
保种群体型外貌符合品种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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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分 |
生长发育状况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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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分 |
健康状况(提供半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重大动物疫病、主要人畜共患病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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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技术力量 |
10 |
具有2个以上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且至少包含1名兽医技术人员的,得满分;每缺少1个专业技术人员扣3分。 |
|||
5 |
系谱资料及各类 记录 |
20 |
核心群系谱不全的扣5-10分;3年内配种、产犊(孵化)、消毒、免疫、疫病检测、投入品等记录不全的扣5-10分。 |
|||
6 |
管理制度、技术标准(规程) |
10 |
各阶段饲养、繁育、测定、安全、防疫等8个以上管理制度,缺少一个扣2分;饲养、繁育、免疫等5类以上技术标准(规程)缺少一类扣2分。扣完为止。 |
|||
7 |
开发利用情况 (附加分) |
10 |
开发利用效益好的得10分、较好的得5-9分、一般的得1-4分,未完成保种任务的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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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综评及建议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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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等级 |
注:1.专家综评及建议:围绕单位资质、种群状况、管理规范程度等简要评价并给出建议。
2.评估等级:95分及以上为A级;95分以下-70分为B级;70分以下为C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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