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 政策名称 | 四川省制造业“贡嘎培优”企业认定及服务办法 |
| 核心内容 | 第十三条 将培优企业纳入四川省重点企业协调服务机制范畴,对其提出的诉求给予积极服务。依法依规在政策扶持、资金安排、要素保障、品牌建设、市场开拓、人才引育、项目支持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四条 实施动态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专家对培优企业进行评估,对照发展目标、结合市场变化,对省级名单中目标偏差较大、增长速度偏低的企业予以调整,调整应征求厅内相关行业处室意见。空缺名额按照认定程序,开展企业递补申报,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新的培优企业名单。对提供虚假信息,发生环境、安全生产、质量等重特大事故(事件),以及严重失信等行为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企业,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取消其培优企业资格。 |
| 扶持条件 | 第五条 申报培优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连续经营1年及以上,发展战略清晰,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团队,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属于“16+1”等重点产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新经济领域以及绿色低碳优势产业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到2025年预计营业收入至少实现翻倍的企业。 (三)申报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比超过全省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到2025年预计研发经费支出金额至少实现翻倍且研发经费支出占比超过2%,同时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得低于当年申报期水平的企业。 (四)申报企业已经获批或者预计能够获批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零碳工厂等绿色称号的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除外)。 (五)申报企业原则上要有明晰的市场拓展、投融资或兼并重组计划。积极支持有资本市场融资计划,已获得直接融资(含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投资,实现债券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等)的企业。 (六)申报企业近3年以来没有发生重特大环境、安全生产、质量等事故(事件)。 第六条 对暂时不符合(二)(三)项,但所建项目在2025年前投产、预计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及以上且未来能够满足研发经费支出等条件的新建制造业企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等特殊区域的制造业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制造业企业、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企业,也可纳入培优企业范围。 |
| 申报流程 | 第七条 本着企业自愿申报原则,按照经济和信息化厅的申报要求,由申报企业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 第九条 县(市、区)初审后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复核后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可根据工作情况组织或委托市(州)进行现场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形成拟定名单,征求厅内相关行业处室意见后,再征求相关省直部门建议意见,并在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企业名单。 |
| 政策文件 | 关于印发《四川省制造业“贡嘎培优”企业认定及服务办法》的通知(川经信企业〔2021〕2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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