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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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
2021
年中央
1
号文件关于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有关精神,根据《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
的通知》(农渔发〔
2021
〕
13
号)的
有关要求,我部组织开展了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活动。经各主体自愿申请、县市省逐级审核、省级验收公示,以及我部公开征询意见,共有
65
家单位符合创建标准。现将《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名单(
2021
年)》(见附件)
予以公布,有效期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各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示范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督促示范区继续完善各项制度建设,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对示范区的支持力度,使其优先享受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等惠渔政策,提高示范区创建活动积极性,不断扩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规模,推动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名单(2021年)
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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