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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6日,王同余向我局提起其妻子卢大芝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称:2021年9月22日9时57分,保洁员卢大芝在包茂高速公路安康段安康至四川方向1138公里300米处捡拾路面垃圾时,被车辆撞倒导致死亡。经审查资料,我局于2021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王同余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我局通过邮政EMS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紫人社举字〔2021〕11号)被退回,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现将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如你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认可或对工伤认定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存在异议,你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资料予以证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举证或举证不足以推翻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我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二、你单位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你单位向我局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也可以提供经我局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四、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你单位应向我局提交举证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单位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供举证材料。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915-2201524 >0915-2201524
联系地址: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股(县政府对面负一楼)
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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