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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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实施主体 | 认定机构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
| 承诺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咨询方式 | 网络、电话、信件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网络、电话、信件 | ||
| 办理时间 | 无 | ||
| 办理地点 | 认定机构 |
| 实施主体 | 认定机构 | ||
| 承诺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咨询方式 | 网络、电话、信件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网络、电话、信件 | ||
| 办理时间 | 无 | ||
| 办理地点 | 认定机构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受理条件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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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212 | 213 | 123 | 是 | 无 |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第一条组织与实施
(二)认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第一条组织与实施
(二)认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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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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