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详情
| 政策名称 | 新能源与智能汽车相关政策奖励申报 |
| 核心内容 | 开展新能源与智能汽车相关政策奖励申报工作。 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一、鼓励先进新产品研发,对省内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销量分别达到1000辆、200辆、500辆、50辆的,按照每个车型100万元给予开发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省内整车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对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产品年销量分别达到10000辆、5000辆、3000辆,且年销量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销售额0.5%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举办经省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相关展览展示、产品大赛、产业大会等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四、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领域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对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研发项目,按照承担单位对项目的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相关国际知名企业、国内整车10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车用传感器、车载芯片等)10强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川投资建设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领域重大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对位列国际前沿、创新研发和核心技术有重大突破的国内外头部企业,在川投资建设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重大研发、制造、检验检测项目及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点支持。 |
| 扶持条件 | 一、支持范围 (一)新能源汽车新车型奖励。支持省内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申报车型应在2020年9月30日以后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销量分别达到1000辆、200辆、500辆、50辆(往年已取得此项支持的车型不予重复支持)。 (二)新能源汽车市场开拓奖励。支持省内整车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申报企业2021年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产品年销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5000辆、3000辆,且年销量同比增长10%以上。 (三)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展会活动支持。支持2021年举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相关展览展示、产品大赛、产业大会等活动。 (四)智能汽车公共平台支持。支持国内领先的,投资大、产业带动强的智能汽车研发创新、技术认证、测试场等公共平台建设。 (五)新能源与智能汽车研发支持。支持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往年已取得相关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六)关键零部件支持。鼓励省内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与整车企业配套力度。申报企业动力电池和氢燃料电池2021年供货量应分别达到5GWh和10MW。 二、基本条件 (一)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展会活动支持申报单位应为活动或展会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其他方向申报单位需在我省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央属、省属及其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省依法纳税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二)申报单位应依法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布局,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行业带动性较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良好,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
| 申报材料 | 一、申报资料清单(见附件) 二、真实合规性承诺书模板 三、企业申报表 四、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展会活动申报表 |
| 申报流程 | 一、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报方向(单个单位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方向),按照申报资料清单准备(详见附件1)相关资料并装订成册。 二、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展会活动支持由活动或展会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直接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申报材料应于2022年1月11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其他方向由申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央属、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需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 四、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2022年1月11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推荐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汽车产业处李妍,联系电话:028-86265957 |
| 政策文件 | 关于做好新能源与智能汽车相关政策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经信汽车〔2021〕24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