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20〕44号)、《西安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办法》(市建发〔2021〕13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西安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资金申请审核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7日
西安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试点奖补资金申请审核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西安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切实做好资金奖补申请审核工作,根据《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20〕44号)、《西安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办法》(市建发〔2021〕13号),结合本市实际,就试点奖补资金申请审核制定本指引。
一、申领范围
(一)申领主体
西安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期间(以下简称“试点期间”),符合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补贴范围,企业信息纳入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房源录入项目库、成交房源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按我市要求接受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在我市从事住房租赁行业的合法企业(包括在租赁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居间服务、合同网签备案的经纪机构)。
(二)时间要求
申报奖补的新建、改建、品质类提升类已竣工项目需符合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内新开工及在2020年前开工但在2020年1月1日后完成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
二、申领程序
奖补资金按照“一次申报、节点拨付”的原则,通过“项目入库、奖补申报、区级受理、区级初审、市级复审、市级公示、市级审批、区级拨付”的程序办理。
(一)准备阶段:项目入库
企业在项目运营前需首先进行平台注册,注册通过后企业通过平台企业端依据运行的项目类型,在对应的项目库内填写项目信息,并提供各个节点相应资料;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建局、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填报项目资料和实地查验情况对入库项目进行审核。
(二)奖补阶段:申报
市住建管理部门每年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时间通过平台企业端申报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住建局、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受理。
注:以下所需资料中的企业信息和项目信息将由平台根据项目入库时企业提供的材料自动带出,如无变化无需重复提交。
1.新建(含配建)项目所需材料:
(1)《西安市住房租赁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申请审核表(新建项目)》;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申报项目合法建审手续等相关材料证明;
(4)工程进度证明资料;
(5)申报单位承诺函。
2.改建项目所需材料:
(1)《西安市住房租赁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申请审核表(改建项目)》;
(2)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其中包括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等,委托实施的还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如房屋为租赁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及产权人同意改建证明;
(4)经审批通过后的《西安市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项目审核表》;
(5)项目所在地区县住建局、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6)申报单位承诺函。
3.品质提升存量住房项目所需材料:
(1)《西安市住房租赁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申请审核表(盘活项目)》;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如房屋为租赁的需提交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产权人书面同意品质提升证明;
(5)项目所在地区县住建局、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出具的《品质化提升验收确认书》;
(6)申报单位承诺函。
4.运营项目申报(包含已建成房地产企业自持房源)所需材料:
(1)《西安市住房租赁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申请审核表(运营项目)》;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书、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3)申领运营项目信息汇总表;
(4)按要求接受资金监管的需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5)申报单位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6)申报单位承诺函。
(三)奖补阶段:受理
区县住建局、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主体资格审核。
(四)奖补阶段:初审
对照西安市住房租赁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申请审核表,通过查验材料、系统比对、实地查验、企业确认、出具意见、整理建档的程序进行初审。
1.证明材料查验。对照申报材料,查验营业执照等所需材料。
2.租赁系统查验。对于已运营的申报项目,对照审核表,逐一核对企业租赁系统相关信息(租赁合同、身份证明等)。
3.实地查验。对于新建、改建项目进度核查,由项目所在区县住建局、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到现场拍照取证,核查工程进度;对于相对集中式品质化提升盘活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住建局、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查验品质化提升前房屋状况;
4.企业确认。核查过程企业相关人员应全程监督配合,并对现场材料进行签字盖章确认。
5. 出具意见。各区县住建局、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核查内容核定财政补贴额度,并提出审核意见。
核算面积标准:对于已办产权证的房屋,参照权属证书上的面积进行计算;对于合法但尚未办理或正在办理产权的租赁房屋面积核算以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为准。
5.整理建档。核查完毕后,各区县住建局、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进行整理建档,需补充的材料要求企业及时提供,并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材料报市住房建设部门。
(五)奖补阶段:复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召开复审会,对项目进行审查、比较、综合分析,确定复审结果。
(六)奖补阶段:公示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将申报奖补项目复审结果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及项目名称、贴补类型、项目地址、工程进度、奖补标准等内容。
对申请对象和申报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重新审核,确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该次奖补项目资格,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和申报单位。
(七)奖补阶段:审批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将公示结果报市级专班审批。
(八)奖补阶段:兑付
市住房建设部门根据项目奖补复审情况,在奖补资金预算额度内制定年度支出预算计划报市政府(市工作专班)批准。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市工作专班)批准的预算将资金拨付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县住建局、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根据辖区项目进展情况依据《奖补办法》确认拨付节点报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并将资金拨付函上传至平台,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一个项目一个环节只能由一个主体进行申领。
(二)新建、改建、品质提升类项目验收后经审计已拨付的奖补资金超出实际奖补总额的,由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予以追回。
(三)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做好项目审批资料归档留存。
(四)本通知自发布起施行,有效期至试点工作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