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科发〔202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研究,决定启动2022年第一批创新主体培育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加快发展科技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大渡口府发〔2017〕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
(二)《重庆市大渡口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渡科文〔2017〕54号)。
(三)《重庆市大渡口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渡口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渡科文〔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
二、项目类别及内容
本批次项目为2022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对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持续提升创新能力,申报2022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购买知识产权、审计、咨询等服务。
三、申报主体及条件
申报主体是在大渡口区登记入库的科技型企业,在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研管理、高新产品等方面具备一定能力,满足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条件,并申报2022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19号文、56号文相关要求。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条件如下: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项目支持方式
本项目择优评审立项,对获得立项的企业,经审核,按照其为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而购买知识产权、专项审计、申报咨询等服务所产生总费用的8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立项后先行拨付经费1万元。
五、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请申报本项目的企业填写《重庆市大渡口区2022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按照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提交资料的相关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等,编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不需提供),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申报表(附件1)一式一份(分开装订)提交至区科技局。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申报表电子版(Word)需发送至邮箱,或现场拷贝。申报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22年6月底。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丹;
联系电话:023-68939309,13452372926;
电子邮箱:ddkkjjqyk@163.com;
联系地址:大渡口区翠柏路101号天安数码城1A座3楼。
附件:
附件1重庆市大渡口区2021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申报表.doc
附件2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加快发展科技型企业的实施意见.pdf
重庆市大渡口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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