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农委发〔2021〕192号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1年智慧农业项目补充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就补充申报永川区2021年智慧农业项目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全区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不接受建设主体联合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好,有较好的农业生产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基础条件。
2.申报主体积极性高、信誉度强,具有可复制示范性。
3.有必要的资金配套能力,完善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
4.无欠租欠薪等失信情形。
三、建设期限
2022年6月底前。
四、建设内容
1.农业生产智能化方面,主要包括开展农业生产关键环节智能水平提升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园智能化示范、“5G+农业智能化生产”示范等;
2.经营网络化方面,主要包括开展农产品网销能力提振行动和网销农产品质量溯源示范等;
3.管理数据化方面,主要包括开展特色农产品单品种大数据建设和农业大数据汇集应用等;
4.服务在线化方面,主要包括依托物联网、大数据、智能化在特色农业上的应用场景,创新服务在线化方式,打造特色优势明显、引领能力突出的农业“互联网”示范。
申报业主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方面,大力推广智慧农业新方式、新技术、新装备,积极探索山地特色智慧农业应用模式。
五、资金补助及支持数量
财政资金支持实行“先建后补”,财政支持资金27万,财政支持资金与配套项目建设资金按1:1配套。
支持数量:1个。
六、申报程序
各申报主体自行下载项目申报方案模板及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1、2)向区农业农村委申报,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公示,确定2021年度实施项目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七、申报时间
各申报主体于2021年11月19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5份)报区农业农村委基础设施科(区行政服务中心502室),电子档发送到指定邮箱。
八、有关要求
1. 项目申报必须实事求是,严禁虚报建设内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项目审批后不得擅自更改建设业主、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确有正当理由调整,应按原程序备案审核无异后方可调整。
2. 项目批复后,申报主体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严格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保证建设时序和建设质量。
3.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按规定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附件:1.2021年____项目实施方案
2.2021年优势特色产业智能化水平提升试验示
范项目申报汇总表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11月8日
(联系人:梁婷,联系电话:49852026 QQ:287387113@qq.com)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行(产)业分类:____________
2021年____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手机:
项目主管部门:
联系人: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手机:
填制日期:
一、项目所涉产业发展现状(或工作开展情况)
(上年度实施此项目单位应简单总结项目实施情况)
二、项目任务计划
(一)项目任务来由(背景)
(二)建设地点及规模
(三)项目内容(分项具体说明,既要有定性表述,又要有定量数据)
(四)建设进度
(五)项目推进及管理措施
(六)项目绩效目标(含项目带动能力,直接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
(七)其它
三、资金投入概算
(一)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二)资金具体用途和投资标准
(三)申请市级项目资金及资金使用环节(要具体说明财政资金使用支持环节、补助标准和额度等)
(四)其它
四、组织保障措施
五、项目实施单位情况
(一)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职能(业务)范围
(二)财务收支和资产状况
(三)有无不良记录(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
(四)申报实施该项目现有条件(包括自筹资金的筹措方案)
六、相关单位情况及参与事项
表一:
项目主要人员与任务分工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项目任务分工 |
备注 |
表二:
项目申报意见表
项目单位 意 见 |
本单位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特申请立项。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镇街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附件2
2021年智慧农业“四大行动”推广应用项目申报汇总表
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区县 |
项目主管部门 |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单位 |
项目总投入 |
申请补助金额 |
建设地点 |
建设内容 |
财政支持环节和补助标准 |
绩效目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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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所有内容全部按照实施方案过录,不得删减实施方案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