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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二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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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结束
发文单位: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布地区: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日期:2021-09-12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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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类别

   (一)示范企业。面向工业设计服务、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     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认定。

   (二)示范项目。针对依托产业集群发展共享制造的项目进行认定。

   (三)示范平台。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     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认定。

   二、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共性条件

   1.申报主体应是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持续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    好。截至2021年1月1日,申报示范企业须正常经营3年以上,申报示范项目(平台)须正常经营2年以上。

   2.申报主体应具备服务型制造的突出特色和示范推广潜力,服务型制造模式在行业内有明显核心竞争和持续增长能力,符合省级服务型制造认定范围    (见附件1)所明确的领域和方向。

   3.申报主体在近2年(申报示范企业为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环保或安全等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违规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     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专项条件

   1.示范企业。申报企业应为成功拓展了服务业务,形成了系统的服务型制造发展模式,具有鲜明转型特点的制造业企业。企业拥有自主生产的核心产    品,能够围绕核心能力在商业模式创新、产品服务系统融合、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等方面取得较为突出的成果。在本行业或细分领域内,其商业模式、运     营模式、内部管理模式,以及产品服务系统、市场竞争力等应具有一定优势地位和行业示范带动作用。企业近3年内实施服务型制造的项目不少于3个,且    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1)企业近3年的综合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平均达到20%以上(服务收入主要是企业基于产品及制造过程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

   (2)企业通过开展服务型制造,推出了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新型服务业务,并使得服务业务对企业产品销售促进幅度近3年达到年平均20%以上;

   (3)企业通过开展服务型制造,推动企业近3年的利润比上年平均增长10%以上。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申报时选择一个或几个主要的服务型制造主要模式。

   2.示范项目。示范项目面向共享制造开展认定。申报项目应促进集群内生产组织效率提升。

   申报项目应为制造业企业围绕核心制造能力开展的服务化转型项目,且已投入运营。申报主体必须为制造业企业。主要针对围绕相关产业集群的共性     制造需求,建设共享工厂、共性技术中心,为产业集群内企业提供共享物流、仓储、采销、人力等服务,在某一细分业务活动上建立了完善的服务型制造     项目,提供了系统的服务型制造活动,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和市场占有率、促进技术创新和人才发展等方面的成效突出。申报主体在本行     业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较强的技术实力和管理模式辐射能力,对于促进制造业产业升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3.示范平台。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也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服务机构。平台应聚焦制造    业发展,向制造业提供专业化的生产性服务或居间服务,促进市场分工和专业化能力发展,提高资源、能力、人才的供需匹配平衡,增强制造资源与能力     共享水平,实现效率提升和服务增值,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

   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     化制造资源,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

   申报其他类的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     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

   服务平台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建有网络服务平台,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名称必须与申报名称一致,且名称中不得出现“示范”字样);

   (2)在服务体系、服务内容、服务模式等方面均已取得一定成果,通过平台提供的服务能够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有效提升制造效率    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销精准连接、高效畅通;

   (3)具有完善的资源聚合机制、供需对接机制、服务过程管控机制和整合服务资源的能力,形成较完整的服务链;

   (4)具备明确的商业模式和运营模式,形成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财务收支状况良好,有    明确的发展规划和服务目标,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5)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三、认定程序及要求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应遵循政府引导、自愿申请、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本地     区的服务型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审核推荐工作。

   (一)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已获得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主体不再申报)自愿向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认定申报书》(附件2),按要求填写申报表,编写申报书并提供随附材料;

   2.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诺书;

   3.申报主体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时间: 2021年10月25日前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老师

联系电话:15596691397

邮箱:976651962@qq.com

原文链接: http://gxt.shaanxi.gov.cn/tzgg/7023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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