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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韩城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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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韩城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地区:陕西省/渭南市 发布日期: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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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政办发〔202131

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韩城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管委会:

《韩城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18

韩城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

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韩城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发挥龙头企业创新和带动能力,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根据《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陕政发〔2012〕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相联,使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及主要业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韩城市支行等部门组成,负责认定和监测管理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审核、推荐我市申报的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和运行监测管理及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本市出台的项目资金扶持及其它相关扶持政策。推荐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中遴选。

第六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物流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经营组织,且设立登记3年以上。

(二)主营业务。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且销售额占到企业销售总额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达到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专业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年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达到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达到200万元以上。

(四)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产业化联合体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发展,招聘贫困户劳动力在企业打工、帮助贫困户发展产业,带动帮扶作用明显。企业带动农户数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从农户、专业大户、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的60%以上。

(五)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近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效益与责任。企业连续年赢利,能依法纳税,不拖欠职工工资,承担社会责任,无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七)产品质量安全。企业近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必须使用合格证,有包装农产品必须实现追溯管理。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应建立有独立的农残检测实验室,并具备相应检测能力。

(八)市场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节能、环保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企业整体实力、产品质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居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能力。

鼓励科技创新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带动作用突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由所在辖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检查,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审核考察。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认定建议。

(二)联席审定。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审查建议报市联席会议审定。

(三)市联席会议审定市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经市联席会议审定的企业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发文授牌。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并颁发韩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有效期为年。

)认定期限。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期限为两年。每两年监测一次,监测合格的,有效期续存。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九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市重点龙头企业1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市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作为对企业监测评价、考核奖励、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企业生产运营方面的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一)市重点龙头企业应在监测当年6月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监测材料,包括企业上年度基本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材料农业农村局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材料企业的纳税情况材料、质量安全情况材料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享受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监测评审,提出监测建议并报市联席会议审定。

(三)市联席会议讨论审定监测建议,确认监测结果,并在相关媒体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一)监测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三)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经税务机关检查有偷、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引起群体上访投诉,存在坑农害农的;

(四)提供虚假申报和监测材料的;

(五)破坏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  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测中,主管部门工作不及时、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出现重大失实问题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  企业在申报认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相关材料,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市农业农村局予以确认。

第十  本办法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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