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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淄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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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结束
发文单位: 发布地区:山东省/淄博市 发布日期: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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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高新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开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淄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非公字〔20215,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组织推荐2021年度淄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各区县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工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推荐工作。

二、根据《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动态管理的规定,级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8年之前(含2018年)获得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参加复核,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

、请各区县工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并2021年1126前向工业和信息化报送推荐报告、汇总表(附件1)及各申报单位材料一式,另将电子版发送至市工信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科协同账号申报材料包括《淄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表》(附件2《淄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书》(附件3)。

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经区县工信部门确认运营正常的,直接获得2021年度市级示范基地认定(不需提供申报材料,仅在区县推荐报告及汇总表中体现即可)。

五、根据《淄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各区县工信部门须按时收集有效期内的示范基地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区县留存备查),并书面汇总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建设和检查情况,附在正式推荐文件后一并报工业和信息化

根据省工信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要求,创业辅导师不再作为申报条件,辅导师名单及相应资质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本次组织推荐市级示范基地参照执行该规定。

 

 

附件:1.推荐2021年度淄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2:淄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表

3:淄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书附件1-3.zip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 

2021年1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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