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详情
各有关银行机构:
为做好《青岛市支持银行机构服务项目落地年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青金监字〔2021〕153号)奖励申报工作,确保政策取得预期成效,根据政策具体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2020年1月1日前开业的、2021年度本外币贷款余额(本外币贷款不含票据融资,以下简称贷款)达到100亿元以上、贷款增幅达到10%及以上的驻青银行机构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二、申报材料
(一)青岛市支持银行机构服务项目落地年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2021年度本机构本外币贷款和对青岛辖区的对公贷款投放情况自评报告;
(三)参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奖励方式
按照各参评银行机构2021年度对青岛辖区的对公贷款增量、增幅两种方法测算奖金数额,就高兑现奖金(不重复享受),并将相关结果通报各银行机构总行。其中,对青岛辖区的对公贷款是指企业注册地在青岛的对公贷款(不含票据融资),应与报送银保监“客户风险系统”的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一)按增量计算,以2021年度对青岛辖区的对公贷款增幅为10%对应的增量为基准,每增加对青岛辖区的对公贷款投放10亿元(超出按10亿元的整倍数计算),给予20万元奖励。计算公式:
奖励资金=取整{[(2021年度对青岛辖区的对公贷款余额-2020年度对青岛辖区的对公贷款余额×(1+10%)]÷10亿元}×20万元
(二)按增幅计算,以2021年度对青岛辖区的对公贷款增幅10%为基准,增幅每提高15个百分点(超出按15个百分点的整倍数计算),给予20万元奖励。计算公式:
奖励资金=取整[(2021年度对青岛辖区的对公贷款增幅-10%)÷15%]×20万元
四、评定程序
(一)申报。各参评银行机构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指标数据确定。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将2020年1月1日前开业的驻青银行机构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的2021年度本外币贷款余额(不含票据融资)及增幅分别提供给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将符合奖励对象条件的银行机构的2020年度对青岛辖区的对公贷款余额、2021年度对青岛辖区的对公贷款余额和增幅提供给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初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参评银行机构提交的材料汇总形成《青岛市支持银行机构服务项目落地年政策措施奖励评审汇总表》,并与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和青岛银保监局提供的指标数据比对。若银行申报数据与驻青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不一致,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知相关银行对所提报的数据进行核验,如有异议,则由相关银行联系驻青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最终核对。核实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再次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供指标数据或提报申报材料。
(四)奖励指标审核评定。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对申报单位的本外币贷款相关指标数据进行审核,青岛银保监局对申报单位的对青岛辖区的对公贷款相关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对申报单位的拟申请奖励金额进行审核。以上单位对上述内容审核确认后,在《青岛市支持银行机构服务项目落地年政策措施奖励评审汇总表》上进行盖章确认。
(五)结果公示。将奖励对象和奖金数额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并接受异议申报。对有异议的奖励对象和奖金数额,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联合组成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
(六)报告。奖励对象和奖金数额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联合向市政府报告。
(七)奖励实施。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兑现奖金。将相关结果通报各银行机构总行。
附件:1.青岛市支持银行机构服务项目落地年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申报表
2.青岛市支持银行机构服务项目落地年政策措施奖励评审汇总表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2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