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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徂汶景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和优化营商环境,努力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总体目标,引导企业加强质量创新,提升质量发展水平,夯实品牌建设基础,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品牌高端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品牌建设共建共享“好品山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泰安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泰安市知识产权保护资金申报指南》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泰安市徂汶景区高质量发展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重点用于企业质量提升、品牌培育、标准化项目、商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奖励补助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旨在围绕共建共享“好品山东”品牌建设方面,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商标品牌培育、品牌规划和品牌价值提升等各类品牌培育和奖补,奖励补助适用于在全区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资助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政府质量奖项资助奖励标准
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按不少于省级奖励标准的50%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当年通过认定(评价)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的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4.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区域集群品牌,给予30万元补贴。
5.对获得中华老字号荣誉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6.对获得“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等国家工程质量奖项的,每项工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等省级工程质量奖项的,每项工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对获得5A级旅游景区、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的,一次奖励10万元;对获得4A级旅游景区、全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的,一次奖励5万元。
8.对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9.对认定为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的,一次补助3万元。
(二)品牌基础资助奖励标准
创建品牌的基础在培育,开展质量基础建设、质量攻关、质量改进等质量提升活动,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塑造品牌价值和内涵。
1.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和保护产品)、新增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每件补助经费2万元。
2.新增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体系认证的(不含复审),每张证书补助1万元;新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的(不含复审),一次补助经费2万元。
3.对新增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1万元、2万元、3万元。
4.支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对新评定的市级、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或家庭农场示范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1万元、2万元。
5.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GB/T19580)或实施专项技术改进并有效运行的企业,给予每家不高于3万元的资金补助。
6.对获得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资金补助。
7.对认定为山东省知名品牌和山东省优质品牌的企业,给予不高于2万元的奖励。
(三)标准化资助奖励标准
1.对主持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和市地方标准的单位,依据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费用补贴。
2.对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制修订补贴费用的50%给予补贴。
3.对新承担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或山东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依据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告或证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费用补贴。
4.对承担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依据批准立项文件、验收确认文件或证书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费用补贴。
5.对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一次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
(四)知识产权创造资助奖励标准
1.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仅限G20成员国、新加坡及欧洲专利局等国家或地区)的,每项发明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
(五)知识产权保护资助奖励标准
对涉外或国内知识产权维权胜诉的,发明专利最高资助不超过5万元、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最高资助不超过3万元、2万元。
4.支持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执行保险,专利、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等险种,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投保人补贴,当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六)知识产权运用资助奖励标准
1.对企业自主开展的区域特色产业专利导航,每项最高给予5万元资助,同一项目市区不重复支持。
2.对形成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通过交易或专利入股等形式引进的高价值专利,并收到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给予每项最高2万元的资助。
3.对科技人员携带核心专利技术在我区落地转化,经省市认定在我区落地并转化实施的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项目,给予每项最高30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使用原则
(一)仅对上述第四条新获得奖励项目给予奖励补助,对复评、续展、变更、转让等情形不给予奖励补助。
(二)徂汶景区资助奖励政策不与省、市奖励政策重复执行。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法规追究相应企业(单位)的责任,取消其在徂汶景区内奖励申报资格,纳入徂汶景区诚信体系管理。
(三)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同种奖项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四)针对同种奖项,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奖励,后获得高级别奖励的,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先获得高级别奖励,后获得低级别奖励的,不再对低级别奖励的进行奖励。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一)品牌培育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由泰安市徂汶景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区办)牵头,对口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申报。
(二)各类奖补资金项目的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10日前,主要是申报上年度11月1日至当年度10月31日期间的项目。当年度11月1日以后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申报。凡是预期不申报的项目不得再申报。
(三)符合奖补条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填写《泰安市徂汶景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申请表》,提交诚信承诺书,并提供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的批准文件(批文)或证书等证明材料(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GB/T19580或实施专项技术改进项目申报,还需提供与质量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企业自评报告、项目评价报告等),向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主申报,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四)申报材料由质量强区各成员单位负责对口推荐,质量强区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资助奖励项目审核会议,形成资助奖励项目审议报告,并征求管委会领导和有关部门意见,提交景区管委会审议。
(五)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质量强区办公室提交管委会研究,提出拟奖补名单并在景区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质量强区办汇总,报景区财政财务管理部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经费,由财政财务管理部直接将奖补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单位)。
第七条 预算管理与绩效评价
(一)预算编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每年由市场监管分局(代质量强区办)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项目计划,牵头编制奖补资金年度使用方案,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草案。
(二)资金拨付。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质量强区办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需求,由区财政财务管理部予以拨付相关资金。
(三)绩效评价。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由运用”的要求,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1.质量强区办应当在申报资助奖励资金预算时,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准确反映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景区财政财务部对绩效目标审核通过后,及时下达给质量强区各成员单位,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2.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相关档案。
3.区财政财务管理部会同各成员单位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内容、评价方式、评价标准等内容,并组织实施。
4.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各成员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要求组织绩效自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区财政财务管理部。
5.区财政财务管理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门机构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督与管理
(一)获奖组织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获得的资助奖励资金进行财务处理,依法规范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二)申报组织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要将骗取的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区财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逐级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
第九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介绍先进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和提升品牌价值,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助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有相关奖励政策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对2022年1月1日以后获得的奖项具有溯及力。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徂汶景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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