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农发〔2022〕4号 浏览量:3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1〕59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对接用好2021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文件精神及中央资金预算下达情况(渝财农〔2020〕139号、渝财农〔2021〕13号),我县拟组织申报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实施方案编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据附件3中相关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好辖区内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好项目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垫江县内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二)申报基本条件
1.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经营资格或营业执照(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财务制度要健全;申报单位为农民合作社的,会计核算要规范;申报单位为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收支要明晰。
3.无违反国家土地、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近三年来未受到行政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存在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落实的;不存在损害群众合法利益,拖欠土地租金或农民工工资的。
4.没有未通过县农业农村委验收的在建项目。
5.县域内规模种植户在申报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时,将化肥农药减量使用作为项目申报的必要条件。
6.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其他要求。
(三)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1.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实施地点、具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投入概算及来源情况、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实施方案建设期限见申报指南具体要求。
规模种植户在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中,需明确化肥、农药减量措施和目标,必须有化肥、农药减量使用的承诺条款。主要措施包括:配方肥施用、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沼渣沼液管网还田还土、有机肥替代化肥、绿肥种植、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减量助剂推广使用。主要目标包括:上年度化肥、农药使用量;项目申报年度及以后2年化肥、农药使用量以及净减量。
2.实施主体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任务量、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必须明确并细化量化,具体建设内容要有建设规范标准要求。
3.各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新型经营主体须乡镇或村(居委)出具土地流转证明、无拖欠土地流转费及农民工工资证明。
4.享受项目补助资金的实施主体,农业企业自筹资金应不低于申报的财政补助资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大户自筹资金应不低于申报的财政补助资金的一半。
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
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农办发〔2015〕69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系统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意见》(渝农发〔2016〕289号)和《垫江县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垫农发〔2021〕143号)的有关规定,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管理措施,强化过程督导。要严格执行已制定的特色效益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三、加强项目资金监管
各项目申报业主要严格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18〕145号)和本通知有关要求使用资金。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对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项目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各项目申报业主应按照项目名称设置项目资金明细账,实行专款明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实行“先建后补”,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并经乡镇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四、项目材料报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汇总后签字盖章,并以正式文件将资料纸质件一式六份及电子档于2022年1月17日下午5时前报农业农村委相关项目技术指导单位。逾期上报或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资料为复印件的需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复印属实”,资料包括:
1.项目实施方案。
2.工商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业主承诺书等相关资料。
3.土地流转合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4.乡镇(街道)或村(居委)出具的无拖欠土地流转费及农民工工资证明、吸纳建卡贫困户就业证明。
5.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函。
项目技术指导单位审查实施方案中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任务量、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和具体环节是否明确并细化量化,具体建设内容是否有建设规范标准要求,审查合格后报农业农村委发展计划科,发展计划科组织专家评审,并将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备案。经市级备案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在当年内按原程序报批。
项目一经获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财政收回补助资金,且该新型经营主体在3年内不得在农业农村委申请项目补助。
县农业农村委发展计划科电话:74518972。
附件:1.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汇总表
2.项目实施方案格式
3.垫江县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申报指南
4.项目申请承诺书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
2022年1月5日